医学部、农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13年研究生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参保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本次研究生参保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生参保信息录入(8月29日-9月5日)
1.参保范围
2013级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名
培养单位须登录医保中心指定网站进行参保学生信息录入,由于各专业培养学制、学生缴费年限不同,各培养单位须根据学制及实际情况,将学生信息按照缴费年限分别录入在相应的班级内。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登陆系统后尽快修改密码,以保证信息安全性,具体说明详见附件一。
3.新参保学生信息录入
培养单位持用户名登陆长春市医保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168.33.110录入参保学生名单,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二。
4.续保操作
对于在本科、硕士研究生阶段或原单位已经在长春市医疗保险中心参保过的学生,在新参保学生信息录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识别并进行提示。对于这部分同学各培养单位正常收取相应保费,并对其进行续保操作,详见附件二。
进行续保操作的学生继续使用原有的社会保障卡,本次仅为其进行续费,不再重新为其制作医保卡。原有医保卡遗失的同学可凭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补卡手续。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人民大街繁荣路交汇处,人民大街东侧。
5.培养单位审核参保信息
培养单位须在医保网上申报系统中使用用户名登录,并在“报表管理”—“新参保查询”中认真核对新参保学生信息,保证信息准确性。
6.上报参保材料
各培养单位将参保学生信息按2年、3年进行分类整理后,形成两个文档,并将打印纸质版本加盖培养单位公章于9月5日(星期四)前报送研究生管理处,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7.参保缴费
我校实行学制年限内一次缴费。2013年度大学生缴费标准为235元/年,其中财政补助200元/年,个人承担35元/年,不收取制卡工本费。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每个学生的缴费额度,将参保费用汇款到研究生管理处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凭证报送研究生管理处。
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4340 6109 4059 3236
账户姓名:王微
8.直博研究生的处理
去年年底直博,今年博士入学且硕士学制为3年的同学,由于在硕士入学时已缴纳3年保费,保费结束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各培养单位本年无需对这部分同学收取保费,明年需另行为其续保;
前年年底直博,去年博士入学且硕士学制为3年的同学,保费结束时间为今年8月31日,各培养单位在本次医保参保工作中需对这部分同学按照其未完成的学习年限收取相应保费,并将其信息录入到相应学制班级内。
9.延期答辩研究生的处理
在籍且申请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续保,可直接到行政楼415研究生管理处进行办理,请各培养单位做好相关同学的通知工作。
10.学生医疗保险原则上全部参保,如有部分同学拒绝参保,需签写《个人声明》一式两份,详见附件五。
第二阶段:长春市医疗保险中心接收新参保人员信息
由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将全部新参保人员信息报送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对学生照片进行重新编号处理,用于制作照片版位图。照片重新编号结果由研究生管理处在全部新生信息报送结束后2-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领取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照片版位图制作
各培养单位统一下载由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照片版位图(见附件六),统一收集新参保学生照片粘贴到版位图中,并在照片下方填写照片序号。照片为一寸免冠照片。照片粘贴顺序必须与管理处下发照片编号顺序相同。制作好的照片版位图报送到研究生管理处。续保学生不参加此次照片版位图粘贴、医保卡的制作。
根据《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校发[2009]181号,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补偿额度为80%,为使学生能够享受到更多保障,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特推出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学生自愿参保,保费为30元/年/人,请各培养单位做好这部分同学的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应学制收取保费,将参保费用汇款到研究生管理处指定账户,并请各培养单位填写《医疗补充险学生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七)发送至chj5568@163.com。
汇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账号:6222 0842 0000 1044 543
账户姓名:常海靖
联系电话:13604430556。
医学部、农学部研究生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请遵照医学部、农学部相关通知开展工作。
研究生医保工作涉及到每位研究生的切身利益,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严肃对待,认真录入、审核新参保人员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做好续保人员的统计与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顺利完成本次研究生医保工作。
关于本次研究生参保工作的相关问题,请咨询研究生管理处。
联系人:王微 联系电话:85166010
有关研究生医保政策问题,请咨询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1932999
研究生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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