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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运动队训练、学生体育活动、集体活动、职工的健身活动及一定的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房屋的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大学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是我校的固定资产,是我校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主要功能是为我校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体育学院按照学校主管领导的指示和学校各部门的职责,行使对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是我校体育场馆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体育场馆安全、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场馆办公室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各场馆要按照学院提出的课程表、规定的学生人数以及体育活动计划,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八条 学

校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以及漏水、漏气、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要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时,应及时向体育学院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九条 非经学校、学院安排的课程和健身、参观等事项,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

第十条 凡利用体育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我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我校的教学、训练等活动的前提下,其余时间、假日时间,向学生、职工及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在服务中,为学校收回一定的消耗成本。同时,也为学生创造一些参与管理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体育场馆的服务性收费,按照学校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结算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体育场馆管理,认真落实体育场馆使用审批制度,田径运动场、足球场、体育馆向校外租借,必须请示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对未经允许擅自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私自带人或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者,将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体育学院办公室是在体育学院领导下,对体育场馆和其它教学设备管理的部门,其职责是认真落实学院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努力为学校的教学、科研、训练、竞赛、群体活动热诚服务。

第十五条 各场馆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所在场馆的安全、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器材简单维修等事项。在教学、训练及其它集体活动时提供场地、器材保障,根据使用需要画好场地线,清理无课人员离场。课外体育活动时间,清理校外人员离场。

第十六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团结协助,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保持场馆内整洁有序,言语和气,热情周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雨雪天和沙尘天后要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和尘土。

第十七条 库房内的器材,归类摆放整齐,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妥善保管好;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雨雪天和沙尘天后要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和尘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应主动维修,维修不了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汇报或通知维修部门。

第十八条购

买的体育设备、器材、服装、用具等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点清数量、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填写入库单;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借用和租用仪器、器材等物品要写好

借据,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应要求借用和租用者予以赔偿。库房和各场馆要有清楚的物品清单,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体育馆内和塑胶场地、人造草坪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每个场馆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经常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制冷、声控和仓库等房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和房间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发生火灾,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严禁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严禁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允许任何车辆禁止进入体育场;进入体育馆内活动的人员需更换干净的运动鞋。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意刻画、涂写。爱护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和践踏草坪;严禁攀越围栏进入场地。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内卫生每日都要清扫。遇有大型活动时,听从有关负责人的调动,场馆内、主席台、看台席要彻底清扫、擦洗,保证无灰尘,无落叶、无污迹。夏季,卫生间等处要定期喷药、灭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罚。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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